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与服务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与服务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并将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
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等内容纳入商品房销售信息,并进行公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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