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业主人数和总人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照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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