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安全防范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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