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畜牧业条例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畜牧业条例 第二十三条 实行种畜禽质量监督制度。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种畜禽质量监督监测体系,加强种畜禽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经监测达不到种畜禽质量标准的,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并责令停止生产和经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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