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畜牧业条例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畜牧业条例 第二十一条 种畜禽生产和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符合全省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的布局要求;
(二)所用种畜禽合格,来源符合规定要求,并达到规定数量;
(三)有相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具有与生产经营的种畜禽相适应的资金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有相应的育种、制种、防疫设施;
(六)有相应的育种资料和记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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