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医药、肠衣加工等无碘特种工业用盐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进行生产,并按食盐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省产盐、盐卤水的运输实行准运证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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