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医药、肠衣加工等无碘特种工业用盐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进行生产,并按食盐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省产盐、盐卤水的运输实行准运证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