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0-07-30 共 35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盐业管理,合理开发盐资源,促进盐业生产的发展,保证食盐专营和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 第二条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资源开发和盐产品生产、运输、储存、购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盐或盐产品,是指固体氯化钠、液体氯化钠以及以氯化钠含量为主要成份的盐制品,包括食盐和工业用盐。 凡居民直接... 第四条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盐业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盐业管理工作。 卫生... 第五条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为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提高民族素质,食盐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加碘。 食盐加碘、保障全民食用碘盐是公益性事业... 第六条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其生产、批发、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工业盐依照国家盐业法规和有关规定实行管理。... 第七条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对贯彻执行本条例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检举、协助查处违反本条例的案件的有功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盐业行政主管...

第二章 开发和生产

第八条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开发和生产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全省盐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并根据资源储存状况和市场需求,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开发、综... 第九条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开发和生产 第九条 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含非制盐企业开发盐资源,下同),必须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按... 第十条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开发和生产 第十条 食盐实行定点生产。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按照规定申领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严禁无证生产食盐。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必须严... 第十一条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开发和生产 第十一条 生产食盐时,所用的碘酸钾必须符合国家药典标准。 在食盐中添加药物或营养强化剂,加工多品种保健盐,必须经预试验... 第十二条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开发和生产 第十二条 严禁利用盐卤水晒制、熬制盐产品;严禁利用盐土、硝土加工制盐。未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出售盐卤水和... 第十三条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开发和生产 第十三条 盐产品的包装及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食盐包装袋、防伪标志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未经省盐业行政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盐政执法工作。其盐政执法中的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盐业法规并监督其贯彻实施情况... 第十五条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本辖区内的重点用盐单位、车站、码头及各类农、工、贸市场等货物集散地进行盐产品监督检查。有... 第十六条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盐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佩戴盐政执法标志。 第十七条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盐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监督检查盐业违法行为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案件当事人和证人; (二)检查案件当事人... 第十八条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司法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获、没收的盐产品不得自行处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第四章 运输和销售

第十九条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输和销售 第十九条 国家分配调入本省的食盐和省内制盐企业生产的食盐,统一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分配调拨。各级盐业公司应严格执行分配... 第二十条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输和销售 第二十条 烧碱、纯碱工业用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合同订货。用盐企业应当将订立的合同及其执行情况,报送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输和销售 第二十一条 运输食盐,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准运证,严禁无证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无准运证运输食盐的,应及时向盐业行政主管...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输和销售 第二十二条 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各级盐业批发机构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同城一...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输和销售 第二十三条 经营食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必须经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发零售许可证。严禁无证...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输和销售 第二十四条 食盐的批发许可证和零售许可证分别由国家盐业主管机构和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级核发和管理,并实行定期...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输和销售 第二十五条 严禁将下列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一)不符合食盐包装标准的盐产品; (二)原盐、加工盐、非碘盐、不合格碘盐...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输和销售 第二十六条 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食盐储备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销储备盐。对已建成的...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输和销售 第二十七条 盐的价格必须执行国家和省物价部门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 各级盐业批发机构应当及时结算盐款,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 第三十条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运输的盐产品,对货主和承运人分别处以违法运输的盐产...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或违法所得三倍以...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倒卖盐产品的,由其上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从重...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本...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医药、肠衣加工等无碘特种工业用盐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进行生产,并按食盐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省产盐、盐卤水的运输...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3月1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南省盐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