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开发和生产

第十三条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开发和生产 第十三条 盐产品的包装及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食盐包装袋、防伪标志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未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购销和使用。
在本省销售的工业用盐,有包装物的,其包装物必须印制明显工业盐标志,并标明不得食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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