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开发和生产 第十一条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开发和生产 第十一条 生产食盐时,所用的碘酸钾必须符合国家药典标准。在食盐中添加药物或营养强化剂,加工多品种保健盐,必须经预试验后,报省卫生、医药、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