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开发和生产 第九条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开发和生产 第九条 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含非制盐企业开发盐资源,下同),必须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