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本辖区内的重点用盐单位、车站、码头及各类农、工、贸市场等货物集散地进行盐产品监督检查。有举报线索的,可以会同公安、交通、铁路等部门对涉嫌运输工具进行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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