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盐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佩戴盐政执法标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