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司法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获、没收的盐产品不得自行处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