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输和销售 第十九条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输和销售 第十九条 国家分配调入本省的食盐和省内制盐企业生产的食盐,统一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分配调拨。各级盐业公司应严格执行分配计划,不得擅自变更。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进行盐的营销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