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输和销售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输和销售 第二十一条 运输食盐,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准运证,严禁无证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无准运证运输食盐的,应及时向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禁止伪造、涂改、出借、转让、重复使用和买卖准运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