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输和销售

第二十条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输和销售 第二十条 烧碱、纯碱工业用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合同订货。用盐企业应当将订立的合同及其执行情况,报送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工业用盐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由当地盐业公司按实际需要组织供应,保证用盐单位的需要。
各种用盐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挪作他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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