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输和销售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输和销售 第二十二条 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各级盐业批发机构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同城一地不得重叠设置盐业批发机构。
盐业批发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计划购进盐产品,并在规定的供应区域内按照盐种用途经营盐的批发业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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