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输和销售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输和销售 第二十四条 食盐的批发许可证和零售许可证分别由国家盐业主管机构和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级核发和管理,并实行定期审验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