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输和销售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输和销售 第二十五条 严禁将下列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一)不符合食盐包装标准的盐产品;
(二)原盐、加工盐、非碘盐、不合格碘盐;
(三)土盐、硝盐、液体盐、平锅盐;
(四)工业废渣、废液制盐;
(五)其他不符合食盐质量标准的盐产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