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输和销售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输和销售 第二十六条 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食盐储备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销储备盐。对已建成的储备库,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拆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