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