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输和销售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输和销售 第二十七条 盐的价格必须执行国家和省物价部门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各级盐业批发机构应当及时结算盐款,不得挤占挪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