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输和销售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输和销售 第二十七条 盐的价格必须执行国家和省物价部门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
各级盐业批发机构应当及时结算盐款,不得挤占挪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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