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盐业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盐业管理工作。
卫生、工商、物价、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地质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盐业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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