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第三十三条 高等院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公务员培训机构和国有企业等应当按照社会科学普及规划,组建专职或者兼职的社会科学普及队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