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第三十三条 高等院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公务员培训机构和国有企业等应当按照社会科学普及规划,组建专职或者兼职的社会科学普及队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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