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第三十条

河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社会科学普及人才的选拔、培养和储备,加强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社会科学普及队伍建设。
有关部门、单位在组织社会科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时,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成果作为综合评价与考核的依据之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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