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投入,将社会科学普及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正常开展。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用于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