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及设施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对现有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及设施应当加强利用、维修和改造。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应当用于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向公众开放其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和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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