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

第二条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职业培训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职业培训,是指对劳动者开展技术业务知识、实际操作能力和职业素养的教育训练活动,包括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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