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十三条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十三条 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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