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十一条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行政处罚指标,不得损毁、使用、截留、坐支、私分罚没财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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