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十六条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行政管理需要,可以组织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联合执法。联合执法中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参加联合执法的行政执法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