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十七条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书面请求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协助:
(一)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不能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
(二)不能通过自行调查取得所需资料的;
(三)所需要的文书、资料、信息为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所掌握,自行收集难以取得的;
(四)可以请求行政执法协助的其他情形。
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请求机关并说明理由。
(一)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不能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
(二)不能通过自行调查取得所需资料的;
(三)所需要的文书、资料、信息为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所掌握,自行收集难以取得的;
(四)可以请求行政执法协助的其他情形。
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请求机关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