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十九条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协调解决;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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