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二十一条 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等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执法。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上岗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执法程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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