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二十条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中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一)在编在职;
(二)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勤人员、劳动合同工、临时工不得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一)在编在职;
(二)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勤人员、劳动合同工、临时工不得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