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执法机关依职权启动,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申请人书写确有困难或者情况紧急的,可以口头申请,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当场如实记录,经申请人确认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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