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本人未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责令回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系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行政执法事项与本人或者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
(三)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情形。
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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