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检查或者核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未出示行政执法证的,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有权拒绝。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