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并进行审查,采纳其合理意见。
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因当事人提出申辩而作出对其加重处理的决定。
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并进行审查,采纳其合理意见。
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因当事人提出申辩而作出对其加重处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