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举行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
(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告知听证权利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
(三)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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