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主要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事实和证据;
(三)适用依据;
(四)决定内容;
(五)履行方式和时间;
(六)救济途径和期限;
(七)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和决定日期;
(八)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事实和证据;
(三)适用依据;
(四)决定内容;
(五)履行方式和时间;
(六)救济途径和期限;
(七)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和决定日期;
(八)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