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三十条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行政执法决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生效的,应当载明生效的条件或者期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