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三十二条 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执法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回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