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所使用的行政执法文书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规范。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卷,将办理完毕的行政执法事项的有关材料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