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三十一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或者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或者附卷的决定书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无法直接送达的,送达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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