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十二条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十二条 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应当依法处理报废车辆,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不得利用报废车辆配件拼装、组装车辆或者出售报废车辆及其零、部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