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四条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四条 大型公共建筑、民用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立项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道路交通影响评价。经论证,对交通环境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主管部门不予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