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六条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六条 占用道路施工作业应当依法进行,并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作业确需中断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通行的,应当在施工前五日通过省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并在上一通行路口设置指示标志。
遇有严重交通堵塞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暂时停止道路施工、作业,临时恢复通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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