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八条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城市市政管理部门在道路范围内确定并施划道路停车泊位,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销道路停车泊位。
施划停车泊位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不得占用盲道和缘石坡道。
因紧急情况或者举办大型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
施划停车泊位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不得占用盲道和缘石坡道。
因紧急情况或者举办大型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