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九条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九条 开辟、调整城市公共汽车和长途汽车、旅游汽车路线或者站点,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方便出行的要求。设置公共汽车站,应当优先采用港湾式车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城市客运主管部门,在城市主要道路设置方便出租车上下客的临时停靠站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全部法条